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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打官司最终获得赔偿

来源:张川  更新时间:2017-03-03 14:43  浏览量:125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724民初1298号
原告:杨xx,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法定代理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沈X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XX,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达XX,系公司员工。


2016年1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王XX驶川SXXXXX小型汽车从大竹县高明镇往天城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天城路1公里+100米处左转弯时,由于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原告刮倒,致原告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天,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1172432016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由被告王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用去的住院医疗费12625.80元被告王蓉支付。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1、鼻骨骨折;2、双肺挫伤;3、双耻骨上肢骨折;4、左髌骨骨折;5、右侧耻上肢骨折;6、脑挫伤;7、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出院医嘱:卧床休息3月,加强营养,需护理1人等。原告住院及出院医嘱护理期间均系其父亲杨XX护理。原告治疗期间,被告王XX另支付原告在大竹县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门诊医疗费共计2563.28元。
2016年5月4日,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作出达竹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另行支付赔偿,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共计赔偿46241.51元,其中赔偿给原告杨XX30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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